周日,在家,收到快递电话,快件已经到代收点了,不要忘记拿,
我说正好我在家,那就送到家吧。
快递小哥就不愿意了,东扯西扯,就是不愿意送到家。
我很费解,收件地址写的不是我家里的门牌号吗?怎么就默认到代收点了?
应该送到家的东西,我要求送到家,反而成我的错误了?
吓得我赶紧查了查法律文件,根据《快递暂行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,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货地址、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,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。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。
另外,GB/T27917-2011快递服务标准的第三部分服务环节中关于签收写到: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,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。
还有,《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》正式实施,其中一条明确规定:快递单上注明上门投递的,快件收派人员不得投递至快递末端服务设施、站点。不按快递单上注明要求上门投递,或者未按收件人回复要求上门投递的,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最高可罚款2000元。
有相关条例支持,咋还送不到家呢?如果是内地城市,购物享受包邮我也就忍了,偏远地方,掏着邮费,还不能送到家
说小一点,很多人不在乎送不送到家,是对快递工作的理解,因为辛苦所以送不送到家,也都理解了,但是提出要送的为啥不送?
说大一点,这是对收件人权力的侵犯,收件人有当面签收的权力,快递小哥有送货到地址的义务。
你说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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